协会动态
关于以通讯形式召开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议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 发布时间: 2026-06-16 | 8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名誉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本协会(商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管理,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协会(商会)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确保名誉职务设置规范、运行有序。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协会(商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在本协会(商会)领取或变相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第三条 本协会(商会)设立的名誉职务为 名誉会长

第四条 名誉职务一般授予为本协会(商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创立人、捐赠人和工作者,以及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业界代表。

第五条 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卓越的专业成就和较高的社会声望,愿意为行业和本协会(商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名誉职务数量设置坚持精简、科学、合理的原则,与本协会(商会)规模、治理需要和实际贡献相适应。名誉职务总数不超过 2 人,其中, 名誉会长2

对连续 5 年(含)以上无法产生合适人员的名誉职务,将及时撤销。

第七条 本协会(商会)新设名誉职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协会(商会)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名誉职务设立事项及拟授予的人员进行政治把关。

第九条 名誉职务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自动终止。确需连任的,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本协会(商会)换届时设立名誉职务,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将名誉职务名称、人员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材料经联合党委直管协会党委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届中增补及取消名誉职务人员,在召开理事会前,将名誉职务名称和人员等有关材料经联合党委直管协会党委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关心本协会(商会)发展,遵守本协会(商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 本协会(商会)对名誉职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名誉职务人员符合条件、发表不当言论、出现不端及违纪违法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对协会(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变相把持协会(商会)、干扰协会(商会)正常工作的行为,按程序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现职及退(离)休领导人员在本协会(商会)兼任名誉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6    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