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六、我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报批如何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我省境内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凡属国有粮食部门(不包括中储粮等中央直属企业),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和“功能不降”的原则处理,其中,仓储设施拆迁由占用部门所在的当地政府报省级粮食行政部门批准。


  七、粮油仓储设施出租、出借有那些规定?


  在满足现有粮油仓储能力的条件下,粮油仓储单位可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但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八、如何确保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九、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由那个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层级分工:


  一是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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