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实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经营的基础设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收储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由于储备粮食增储和提升储粮条件需要,国家投入较大资金开展粮库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因建设规划需要,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随意拆除,造成多年来粮食仓容紧张问题。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40号令),建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那些方面?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执行。
四、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有那些内容?
主要包括:粮油仓储单位设立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审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管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修复、重建;对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的污染源、危险源的控制等方面内容。
五、我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如何规定?
福建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包括中储粮系统等中央直属企业)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满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在备案有效期内,凡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在发生重大变化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办理备案。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真做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B座11层 电话:010-83673352 京ICP备050040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32号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友汇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