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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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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