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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融资解惑之道—专访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名誉会长姜超峰
来源:《中国储运》杂志 | 作者:pro260dba | 发布时间: 2016-04-01 | 68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面对经济转型的特殊时刻,大宗商品交易所、相应的交易平台以及包括银行在内的需求方依然表现出对“质押”融资这种形式的业务需求,也许2012年钢贸事件以及2014年青岛港事件使得“质押”融资这项业务伤痛未愈,也许再度开展此项业务要做的事情很多,在保证各方利益共沾的同时,最为重要的就是各方如何合力来防控风险。 

在物流金融新模式不断涌现的今天,“质押”融资作为一项既“传统”又“陌生”的金融产品,如何开创一个新的春天?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名誉会长姜超峰,请他来揭示“质押”融资业务我们所不知晓的过去,以及潜藏于后风险的规避? 

换个视角看“质押” 

“质押”监管作为随物资仓储业务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物流业务,通俗意义是指出质人(货主)以合法占用的质物向质权人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保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 

其中最为常见的模式以“动产质押”和“仓单质押”两种模式为主,“仓单质”押监管这一业务模式早在1999年被设计提出,但是姜会长进一步解释说,“仓单质押”这一业务被中储设计并提出后,并没有真正执行过。

“仓单”的执行管理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更适用于静止货物的质押融资。而存储货物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需要不断发生变化。“货物因为不停地进出仓库,数量在变化,这造成开具的仓单过于复杂频繁而影响效率,于是最初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被动产质押融资这种模式取代。”姜会长说。

姜会长总结说,“中储最早将这一服务模式叫作‘仓单’质押融资,但具体实施的却是动产质押融资,尤其是2005年进入大模式扩张阶段开展的业务都是动产质押融资这一模式。” 

谈及这两种业务模式的主要区别所在,姜会长解释说:“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并不开据‘仓单’,而是货物在入库清点时开据质物清单,质物清单只代表收到货物的相关情况,不可流转也不可以买卖。而‘仓单’却具有着转让和买卖的独特属性。”

所以一直以来,存在的事实是中储用质物清单来代替‘仓单’开展这项业务,更确切的说,中储多年来开展的是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2012年,当上海钢贸事件出现之后,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倍受重创,201466日的青岛港重复质押案件更是让物流金融陷入低谷,供应链金融延续了上年的总体下滑、国退民进、优化整合的态势。 

根据中国物资储运协会2014年的调查,所属会员单位质押融资监管业务大幅下降,融资额同比下降44%,业务收入下降46%,利润总额下降60%,收入利润率下降到30%左右。央企四大公司的此类业务也全面萎缩,有的已停止该项业务,有的在清理整顿。与此同时,民营物流企业迅速占领了国企让出的市场,有的地区几乎是全盘接收。 

但由于与互联网因素等多方结合,供应链金融在产生一些新的业务组合的同时,更有相关企业重拾“质押”融资,究其原因,姜会长解释说:“大宗商品的交易方、交易所以及交易平台,包括银行在内各方都愿意用‘仓单’独这种形式。”在姜会长看来,仓单这种模式保管货物的责任在出具仓单的相关企业身上,面对这样一种需求,又有一些单位开始从事‘仓单’的质押。” 

而以中仓仓单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为例,如果这样的企业能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仓单”便可以拿到商品交易所或是银行进行质押融资业务。“但是这要求监管企业和仓储企业一起,对货物进行监管入库,以及入库清点后开据仓单,仓单才能纳入到企业的电子仓单的监控系统之中,按照相应的指标填写相关的格式被认可后,这个仓单才可以进入流通系统进行抵押或交易。”姜会长说。 

与此同时,当下企业所采用的电子仓单与传统的纸质仓单相比优越性尽显,最为重要的是它拥有国家法律的保障。对于其优越性,姜会长解释说:“电子签名法就保证了电子仓单被法律所采信,电子仓单方便快捷的同时能够被追踪,同时流转起来比较方便,纸质仓单一旦丢失办理注销变更手续会很复杂。” 

新需求下的风险防范 

谈到“质押”的风险,很多人会想到2012年出现的华东钢贸事件和青岛港重复质押案件。重复质押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早已有之。一般有以下手法:一是出具虚假的仓单或质物清单,这往往需要仓储公司或现货市场的配合,且以第三方身份出现更具有欺骗性。但姜会长认为,“独立的有土地和仓库资产的仓储公司是不会出具虚假仓单的,所以诈骗者会注册一个关联的仓储管理公司或现货市场公司制作假单。”二是买通勾结仓库人员出具虚假单证。三是使用没有担保功能的仓单或入库单向银行出质。存储性仓单只表示对存储货物有提货权,而可担保的仓单必须保证货物的价值高于贷款数额。但仓单必需保证的是唯一性,即针对一笔货物只能开出一张仓单。 

2012年华东钢贸事件和青岛港事件的集中大范围暴发令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损失惨重。受此影响,部分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不敢再扩大合作业务,甚至选择暂停该业务模式。据了解,进入2013年,业内多家主流第三方监管企业业务缩减了50%以上,2015年完全停止。金融机构则缩减或暂停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更多的中小银行对该类业务处于观望状态。
  
“曾经的诈骗之所以能得手,究其原因是因为有关方面的风控体系有漏洞。”姜会长总结说,一是银行或质权人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借款用途、仓单真伪、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也有可能银行工作人员与诈骗分子合谋做案。二是没有区分仓单的性质,能不能被作为贷款担保物。保管合同的仓单并没有对货物的质量、价值进行评估,所以不能用来抵质押。三是没有对仓单和质物清单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对货物的真实性、存放地、数量、价值、权属、市场需求等进行验收、考察和分析。四是没有对监管企业进行考察和筛选,选择了资质较低的监管企业监管货物,甚至没有委托监管企业监管质物。 

在宏观层面上,我们还缺乏仓储业管理的法规,例如仓储企业设立的条件、一般仓单和可转让仓单管理、质物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效力等。 

但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物流金融业务的不断推广,质押监管融资已经成为广大企业尤其是众多中小企业获取业务发展资金、拓展融资渠道的一个重要模式。 

与此同时,供应链金融业务更加多样化,也更加安全。“实现了时刻控货、全程管理,使物流企业、保险企业、电商企业、数据企业共同协作。”在姜会长看来,这使得“质押”融资的安全系数大幅提高。并且结构性贸易融资把多种产品融合到一起,金融物流开始向实体企业靠拢,甚至向个体农户提供服务,农资、农产品、名贵花木、种畜、奶牛等都在尝试质押融资。 

“目前实物但保方式仍是最安全担保,虽然融资担保方式已向信用担保倾斜。”姜会长指出,即使是在诚信体系高度发达的国家里,实物担保也是主要的担保方式。 

在贸易金融方兴未艾的当下,实物担仍保有着广泛的应用。对此,姜会长指出,“贸易金融以真实的贸易为要件,在真实贸易中,仓单、提单、运单都有相应的货品存在。无论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还是集合贷款、国际贸易等业务模式,都离不开实物。一些物流企业以增加服务项目来解决银行的难题,如回购、价格信息提供、变现等服务。” 

到目前为止,涉及“质押”融资类的相关业务利益链条由这样几方来进行保障:一是包括仓储企业在内的实体企业,二是像中仓仓单等担保企业、保险公司以及金融类银行企业参与的服务型企业。“保险业的加入是为防范此项业务风险增加的一道防护网,如果仓储企业做得足够好保险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由于对仓储企业的不信任,因此要增加一道保险公司这样的审批程序,从而使这个程序更加精细化。”姜会长说。风险的存在也许需要加强的是防范体系的“厚度”或是“密度”,而不是为此停止不前或是因噎废食。

(文/记者:李静宇 刊发于《中国储运》2016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