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督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督导,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机制。针对本省及试点企业的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家赴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督导。针对运行监测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平台监测异常率较高、定期考核较差的试点企业要进行重点督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督导情况,纳入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一并报部。
(三)企业自律
各试点企业要根据试点运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结合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定期对企业试点运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针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平台监测反馈的异常信息和省级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置措施并进行整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试点企业自检自查报告及整改处置情况作为省级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四)定期报告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本省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监测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并报送交通运输部。部将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发布全国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总结梳理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平台监测和重点督导情况,对各省和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通报,指导全国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组织实施。运行监测是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建设省监测平台,并与部监测平台有效对接,组织和督导试点企业完成数据接入。对部、省两级监测平台反映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试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和反馈处理,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定期考核和督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运行动态监测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确保数据质量。试点企业应利用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做好“人、车、户”等基本信息的自查核验工作,确保实际承运人经营资质合法合规。要按照《接入指南》要求,及时完成系统接口改造和数据接入工作,上传运单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针对监测平台告知的单证异常情况,试点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置,如实反馈相关情况。
(三)强化技术支持。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要做好部监测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以及试点企业系统接口改造和数据接入的技术培训工作,确保能够及时准确自动比对运单数据。部交科院负责跟踪了解全国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情况,依托部监测平台的运行数据和各省上报的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编制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汇总记录各省、各试点企业单证异常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向部监测平台提供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运行轨迹信息用于运单的真实性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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