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 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印发实施后,各省按照要求启动了无车承运试点工作。截至目前,29个省(区、市)共筛选确定了283个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并报部(详见附件1)。为加强对无车承运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规范试点运营行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现就做好试点运行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协同监督的原则,以规范试点行为、防控试点风险、总结试点成效为目标,充分利用互联网及信息化手段,重点针对试点企业的“运输业务、运输资质、服务质量及信用、运行绩效”等内容开展动态监测,总结推广先进的运营管理模式,推动无车承运物流规范有序发展,促进货运物流业的“降本增效”。

  二、监测内容

  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备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运输业务监测。对试点企业的运单数据与实际承运车辆运行轨迹数据等进行比对,加强试点企业运输业务单证与其实际运行数据的一致性监测,并与税务等部门做好信息协同对接。

  (二)运输资质比对。对试点企业、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车辆的经营资质进行比对,加强对运输过程和实际承运人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三)服务质量及信用监测。对试点企业的保险赔付制度落实情况、服务质量管控情况、业务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价。

  (四)运行绩效监测。通过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的动态监测,对试点期间试点企业业务增长和拓展、运营组织模式创新、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情况,以及管理部门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创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组织安排

  无车承运试点运行动态监测工作采取平台监测、重点督导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统筹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试点运行的监测工作,建设监测平台并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试点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数据接入,加强企业自律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监测工作。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部交科院)、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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