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条件
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建设(购置),投资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永泰县不少于150万元,投资额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于2017年7月底前投入使用的项目。对原中央苏区(连江县、罗源县)、革命老区县(即七县市)申报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不予扶持。
(四)补助标准
1.现有冷库改造提升项目。对完善封闭式装卸站台、电动滑升式冷藏门和防撞柔性密封口等设施并实现全封闭式作业的,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2.新建3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型高端冷藏设施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3.生鲜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建冷库容积3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冷藏设施、冷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低温物流专区的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4.生鲜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低温仓储配送中心、冷库,购买冷藏车(以发票注明车辆类型为准)、冷柜、蓄冷保温(隔热)箱等设施设备,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名称、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安排、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诺、是否为规上企业的说明或承诺;
2.项目进度证明
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改造照片等形象证明材料;
冷藏车辆购置项目: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营运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3.项目投资额明细清单(含投资内容、时间、金额、合同、发票等);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通过初审后,再提供由《2017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闽财会〔2017〕2号文,可百度搜索)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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