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部门联动,完善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中的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督查、强化考核,加大重要标准推广应用的协调力度。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等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标准化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加强标准化省部合作。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标准化工作机制,促进民用标准化与军用标准化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

(三)建立标准化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促进标准创新和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四)加大标准化宣传工作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化先进典型和突出成就,扩大标准化社会影响力。加强重要舆情研判和突发事件处置。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群众性标准化宣传活动,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乡村普及标准化知识,宣传标准化理念,营造标准化工作良好氛围。

(五)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推进规划实施。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抓好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的责任分解和落实,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健全标准化统一管理和协调推进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效果评估和监督检查,跟踪分析规划的实施进展。根据外部因素和内部条件变化,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和调整、优化,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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