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度,使得中国的报关单上有了“经营单位”这一栏目。

值得一提的是,“经营单位”的出现,完全符合“关贸总协定”和WCO(世界海关组织)的原则要求。


我国的审批制度虽然是对从事外贸业务的主体进行了管制,但按当时的实际状况,政府并非想限制外贸、更多是要管好外贸。


在西方贸易发达国家的报关单上没有“经营单位”一栏,不存在进出口经营权的概念和制度。


表面上谁都可以自由的从事对外贸易,但实际上,海外的中小企业也很难直接进行跨境交易。


原因与我们一样,海外中小企业也要面对繁杂的国际贸易规则,加上交易规模小,信用不透明等因素,直接跨出国门的交易总量也很有限。


据2014年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统计,全球80%的跨境采购是依然由少数大企业(财团)完成。


现在回想起来,我国早期的“进出口经营权”制度,就好比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由专业的外贸“经营单位”帮助更多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


也为我国“进出口业务流程外包”BPO模式,奠定了制度安排和培养了外包习惯。


可见,我国的“进出口经营权”制度,是“智慧与责任”的产物。


我国的“经验单位”有二种申报方式,俗称“单抬头”与“双抬头”申报。


前者,发货人与“经营单位”一致,“经营单位”就是实际贸易的主体,具有商品定价权,属于自主贸易类型;


后者,则是发货人委托“经营单位”代理出口手续,“经营单位”是服务主体,不具有商品定价权,赚取的是“代理服务费”或整合服务的收益,属于综合服务类型。

这就是被【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发展的新业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外综服)的原型 (前世)

(三)中国制造惊世崛起,蕴外综服新土壤。(1978----2001)

30年前,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启动全球化进程,跨国公司将产能向全球转移,恰逢邓公启动中国对外开放,促中国制造惊世崛起,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出口规模迅速扩大,毗邻香港的深圳由一个小渔村蜕变大都市,就是神奇的见证。


90年代年前,我国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占据主要份额,最高是达85%,虽然靠着土地、人工优势企业赚了些加工费,换回了稀缺的外汇,贸易盈余被海外拿去大头,但同时,随着产业配套也日趋完善,为转型一般贸易出口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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