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于3月13日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测监控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储罐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
以下为《意见》原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精神,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
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加强区域风险管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五年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通过区域定量风险计算,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并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严格把关。区域风险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安监、消防、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B座11层 电话:010-83673352 京ICP备050040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32号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友汇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