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文文号】商流通函[2014]919号     【发文时间】2014-11-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完善营商环境,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工作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分布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仓储物流等众多行业,占全国商贸流通企业总数的99.8%,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含个体工商户)的78.5%,从业人员1亿多人,既是活跃市场、便利消费的主体力量,也是吸纳创业、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下行压力较大,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增多,社会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解决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各类难题,激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是扩大供给和内需、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重要手段,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快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和完善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帮助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求和任务为指针,结合商贸流通行业自身特点,全面落实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类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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